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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門的讀后感
看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的視野一定開拓了不少,此時需要認真地做好記錄,寫寫讀后感了。那要怎么寫好讀后感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之門的讀后感,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之門的讀后感1
剛開始研讀《法律之門》時,第一感覺就是法律之門一直敞開,而我卻在門外。大學你可以讀很多書,但《法律之門》是非讀不可的。它內容涉及廣泛,不僅全面介紹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淺出地描述其適用過程;它不是像教科書那樣冷冰冰的說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學素材、相關資料于一體,以法力陳述為根本,教會我們思考并提出問題,授予我們分析法律問題的方法。讀博西格諾先生的《法律之門》,可以使我們更加深入地領悟各種關于法律的困惑。讀后有如下感想,希望能共勉。
法律把自己打扮成理性的化身,而它的功效是依靠于暴力的。這句話摘錄于《法律之門》,它的一方面提及法律的理性,另一方面又提及法律的強制性。
首先,法律是由人創(chuàng)造出來的,用來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以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隨著社會關系逐漸=變得復雜和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現(xiàn)象逐漸多樣化,法律制度順應歷史的潮流也在不斷發(fā)展完善。但是無論怎樣絞盡腦汁,人對社會事實的認識依然有一定的限度,“立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律師是有償?shù)穆殬I(yè),他們是站在其當事人的立場上說話的。他們有時會覺得他們是為其當事人爭取最佳的判決結果,而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
他們的技巧,專業(yè)知識,影響等等都是為了出租”,這句話說的很有道理。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可能不惜一切代價去偽造證據(jù),教其當事人說謊。這是人的欲望在作怪,是很難避免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的法律制度的漏洞,就會被一些居心叵測的律師利用,因此造成很多的冤案,破壞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斗芍T》說,立法是有分層的。有錢有勢的人除了會阻礙有些令他們利益受損的法律制度的頒布外,還會利用他們的權勢和財力聘請高級的律師為他們逃脫他們應要負的責任。
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jīng)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么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愿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盡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yōu)槭裁凑f法律的目的在于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系。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什么應被認可、保障,什么應被否認、拒斥的關系。
然后,法律的實施是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來實施的。一般人面對法律處罰時,是不會輕易接受的。因為這些法律處罰是會損害他們自身的經(jīng)濟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且有時候還會是生命的利益。鑒于法律處罰對人們利益的損害,法律處罰所作出的過程和結果是一定要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只有這樣才能令所有人心服口服,包括接受處罰者。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冤枉無罪的人,真正的讓有罪者受到法律的懲罰,彰顯法律的權威。盡管我們傳統(tǒng)的司法模式存在著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在其前行的每一步都沒有把貪污視為理所當然之事。
《法律之門》的理論體現(xiàn)為一種面向民眾的說理,雖沒有文藝書的浪漫和天馬行空的想象,卻有著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通過研讀,我仿佛從門外走進另一世界。
法律之門的讀后感2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學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書。長久以來,不斷有人提出“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盡管人們在理論上為法律定制了各種答案,但是實踐中的法律卻往往不以人的觀念為轉移。其實,法律存在于社會各種力量的較量當中,每種力量都承載著不同群體的社會需求,而每一種需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觀點下都有其應被滿足的理由和價值。讀《法律之門》,也許能夠解答各種關于法律的困惑。
這是一本不同凡響的書,它提出諸多開放式的話題,意在鼓勵讀者獨立思考。它的設計讓法律人不能單純?yōu)閷W法律而學法律,而是要把法律與其他學科聯(lián)系起來,旨在鼓勵以多種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學的、社會學的、人類學的、歷史學的、文學的和哲學的。所以,書中每一個論題都可以作為一個開端,并導出其他的閱讀材料,讓讀者能夠多角度思考“法律是什么”。這些材料的編排總是能在文化和歷史的廣闊背景下啟發(fā)你對法律的思考和討論。
孟德斯鳩說,法是一種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學史上,理性主義與法學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們的守法行為與其說是因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喚,倒不如說是因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驅使。盡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們的質疑,但是沒有暴力支撐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對它力量的頌揚,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個因素,一個難以解說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運用中,若是想給法律制定一個明確的定義,其實是頗有難度的,但是就如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事實上將做什么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偽和矯飾。”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占了統(tǒng)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于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于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guī)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fā)現(xiàn)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作為法官,是有其特定的價值觀的,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崇尚正義。又何謂正義?正義是法律的目的,是個人生活和擁擠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xié)。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fā)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xié)。這不僅是解決糾紛的方式,更是解決糾紛的藝術。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斷者,正義的理念即是指導裁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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